青绿之约——以执行善意守护生态美丽

时间:2024-10-2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7月间,张某、章某等一行四人至常熟市望虞河尚湖镇段,以电捕的方式在望虞河内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并销售获利。2023年4月10日,苏锡常镇部分市(县)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章某等四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另外,法院还判决四被告人单独或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望虞河常熟段沿线增殖放流,对捕捞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审理中,四被告人预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共计16.6万元,对余款未能履行。2024年5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处理结果】

  执行中,经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联系,被执行人张某、章某及其家属表示虽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但希望法院允许分期履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常熟市人民法院经研判财产查控情况给予两人履行宽限期并准许两人分期履行,未对两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两人张某、章某按照承诺将两人应承担的10.57万余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高质量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更需要执行工作的久久为功。在该案执行中,经综合研判被执行人确无一次性完全履行的能力,法院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并准许其分期履行,即让生态修复资金有了可以预期的着落,也让被执行人及其身后的家庭能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执行不仅要用执行的强制力为生态修复提供坚实的保障,也要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被执行人的“心态”修复提供更多的可能,努力为环境资源保护争取最大公约数。下一步,常熟市人民法院将在环资类案件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执行之力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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