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交通事故纠纷引争议 法官机智止纷争

时间:2024-10-24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治“烟火气”,最浓是法庭。每一起案件,每一次纠纷,都像是一场现实生活的电影,不断演绎人生百态。在法庭普法季中,让我们走进16个人民法庭,跟着法官共同感受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温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随之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常见案由之一。由于受害人群体存在特殊性及差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判断及把握也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近日,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例解读

      2023年1月4日,在尖山区新城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涛驾驶黑J8**86号小型轿车与张某国驾驶的黑JT**7号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国及其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张某军、赵某发生人身损害。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涛负主要责任,张某国负次要责任,张某军、赵某无责任。

      2023年8月31日,原告张某军向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主审法官初步审查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上有多名伤者受伤,如若仅处理张某军一人案件,将会遗漏此次事故其他诉讼主体,对案件的认定及审理有较大影响。

      主审法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卷宗进行了查阅,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详细勘查案件细节,认真核对交警卷宗,并与当事人进行缜密沟通。同时联络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其他伤者,向其详细阐明本案中的利害关系,其中两名伤者因伤情较轻,主动放弃参加本次诉讼,另外两名伤者张某国、赵某以原告身份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过听证、摇号、鉴定、开庭,最后以判决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均服判息诉。被告肇事司机张某涛及其保险公司均主动进行了理赔,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伤者的权利。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背后往往牵扯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其中的矛盾纠纷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法官厘清矛盾焦点,找准各方的利益平衡点,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解决矛盾争议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多个当事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类似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些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包括:首先,受害人必须是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所有已知的受害者,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最后,法院在合并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个受害者的伤情和赔偿需求,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合并审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避免对相同或相关的事实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调查与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此外,并案审理还能确保各案件之间的处理结果相互协调一致,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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