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24年度河南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等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2024年度河南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进行。现就做好2024年度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公证处执业的公证员。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以上人员需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0号)。公证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82号)。司法鉴定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豫人社办〔2022〕42号)。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二)职称评审计划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三)委托评审有关问题
2024年度河南省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目前我省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周口市、平顶山市、商丘市、信阳市设有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具有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及就近参评的原则,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会同本地区职改办商上述省辖市职改办,统一安排委托评审事宜。
2024年度申报公证、司法鉴定专业中级职称的,除郑州市外的其他地区可以委托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地区申报公证、司法鉴定专业中级职称的由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职称人员,应当具有法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学历。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省内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四)其他有关问题
2024年度河南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要求,其中申报时间节点、流程等按照《河南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24年度河南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规定,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网上申报
2024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
(一)申报流程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联系主管司法局,会同同级人社局创建单位帐号,上传材料并通过审核。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通过审核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单位管理员登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hrss.henan.gov.cn/)→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一经提交无法更改。申报材料严禁涉密,要进行脱密处理再上传,确保职称评审不发生泄密事件。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在线审核
1.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符,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审查责任。
2.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交审核结果的,将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有关单位统筹安排,确保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工作。
3.职称申报资格审核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0日,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5日,评委会审核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20日。申报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三)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操作手册
用人单位及申报人员可至邮箱sftzcps@163.com(密码:Sft65909601)下载单位版及申报个人版系统操作手册。
四、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网上资格审查通过人员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一)报送材料时间
2024年11月26日至11月28日
(二)报送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
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配楼601室
联系电话:0371—65909601(接听电话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三)报送材料内容
1.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需开具加盖属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职改办公章的委托评审函。省直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需开具加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公章的委托评审函。未经资格审查或未开具委托评审函的材料,评委会不予接收。
2.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为防止申报人评审材料丢失,请申报人报送纸质材料时使用可密封且结实的袋子,推荐使用公文包、整理箱、行李箱等)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的评委会承办部门,1份由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需待各级审核结束后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打印(A3打印)。
5.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报送材料后即退回。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现任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报送材料后即退回。
7.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材料原件。
10.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5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申报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3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申报公证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5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申报公证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3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申报司法鉴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交本人任现职务以来办理2件以上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并附完整的鉴定案卷,每个案件要写出鉴定案件的基本情况、鉴定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申报司法鉴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交本人任现职务以来办理1件以上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并附完整的鉴定案卷,每个案件要写出鉴定案件的基本情况、鉴定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11.申报参评人员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个人业务自传中需注明符合的具体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执业证,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12.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均应经公开展示后加盖单位印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证明展示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13.非公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公开、展示、评估、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评审数量、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五公开。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积极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时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四)主管司法局、人社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五)用人单位、主管司法局、人社局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
(六)各申报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评审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外包装要结实、耐用,不易破损,便于携带搬运,比如旅行箱或旅行袋均可。
(七)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与评审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违反承诺书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
六、评审收费
评审费按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申报高级职称的26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的120元/人)。
本通知相关要求仅针对参评河南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委托有关省辖市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照有关省辖市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报送材料目录清单
2.特殊评审类型人员申报评审备案表
3.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4.省辖市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咨询电话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4
省辖市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咨询电话 (接听电话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郑州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1-67171750;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咨询电话:0371-67629847
开封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1-23888522;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71-23888598;
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71-23888563
洛阳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9-63265084;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79-63330157;
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79-63939112
平顶山市 咨询电话:19837501197
安阳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2-5105378;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72-5101022;
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72-5101023
鹤壁市 咨询电话:0392-3328022;3328035 ;3328022
新乡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13783730253;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13460481200,13783730253;
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17637306059,13783730253。
焦作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91-3569968;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91-3569887;
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91-3569882
濮阳市 律师、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93-6681122;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93-6681770
许昌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4-2628003;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咨询电话:0374-2611802
漯河市 咨询电话:0395-3117956
三门峡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98-2817139;司法鉴定人职称咨询电话0398-2817165;公证员职称咨询电话:0398-2817105
南阳市 咨询电话:0377-63880526
商丘市 咨询电话:0370-3263160
信阳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76-6810607;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咨询电话:0376-6810601
周口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94-8206271;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咨询电话:0394-8206531
驻马店市 律师职称咨询电话:0396-2961606;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咨询电话:0396-2961622
济源示范区咨询电话:0391-663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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