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邓某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0-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西森公(尼)林罚决字[2024]28号

         被处罚人姓名:邓某平,性别:男,出生日期:1975年5月,身份证号码:513027197505083···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伊宁市。

         经依法查明,邓某平于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7月3日组织施工人员在乔尔玛烈士陵园纪念设施安装管网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存在超出审批范围施工的行为,经天山西部分局国有林管理局尼勒克分局测算,违法行为人邓某平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83林班133小班151平方米(折合0.2265亩)的林地用途被改变。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邓某平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2024 年10月30日前恢复);2.罚款9362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362元×1倍=936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账号:00040104000137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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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0/d0e7c42852f1445eaa5ff79d69afbb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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