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不经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还真可以!

时间:2024-10-21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玉溪市国立公证处针对一起信用卡纠纷发出“赋强公证书”,不仅有效将纠纷化解在了诉前,还提高了调解的效率。

  

  基本案情

  使用贷记卡后未依约还款

  “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提速纠纷化解

  2016年9月,龚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授信额度为1万元。然而在激活并多次使用该贷记卡后,龚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于是该银行、龚某共同向玉溪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龚某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偿还贷记卡透支剩余本金9925.87元,并支付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1588.14元,合计11514.01元。此外,2024年5月26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相关约定和标准计算,但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之和折合年利率不超过24%,直至清偿完毕。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向国立公证处提出赋强公证申请。公证人员在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事项和法律后果后,于当日完成“赋强公证书”办理。

  赋强公证可不经诉讼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充分便利各方,高效解决纠纷的“多赢”选择。自2023年11月成为红塔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以来,国立公证处不断探索“公证+调解”实质解纷路径,发挥公证独有的“赋强公证”职能,不断提升诉源治理成效。

  

  法官说法

  赋强公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的公证活动。申请人可依据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节约审判资源,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8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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