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法执行】致申请执行人:执行不是法院“单打独斗”,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样重要!

时间:2024-10-22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院执行工作是让人民群众提升司法获得感最具体的环节。

  也许有的申请执行人会认为,只要拿到胜诉法律文书,将案件交到法院执行局就可以了。

  其实不然,这其中忽略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执行从来不是只靠法院“单打独斗”就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从法律上与执行能否实现存在着直接、根本利益关系,有法定义务配合、支持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从客观上具有执行法官不具有的天然优势,如熟悉被执行人容貌、行踪、隐性财产线索、平时信用表现等。

  为此,寻甸法院执行局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小技巧”,供申请执行人参考借鉴,以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第一招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具有先发优势,申请人可在诉前和诉中向法院提出,这样能在不惊动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提前依法对潜在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可以极大地避免“执行不能”风险,为未来胜诉的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民诉法》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招 提升自身法律和风险意识

  每一个人都是自身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均应审慎为之。如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考察、评估相对人的资产状况、平时信用表现、担保法律后果等,杜绝大意、感情用事的草率合同行为;又如不轻信网络、线下等“发财机会”,不轻易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他人;再如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友善交往,不要有“它会刹车的”“它有保险的”“它不敢撞我”等错误思维,更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健康去赌别人不可预测的行为。

  

  第三招 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法院现有的查控系统虽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保险等,但系统不是直接显示这些信息,法院需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才可查询,具有一定滞后性。此外,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收到期债权、租金、工程款、公积金、不登记的工程机械、牲畜农产品等无法查询。

  故申请执行人可尽量积极寻找线索并主动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核实后提升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第四招 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位置行踪

  因目前民事案件数量巨大,且因与刑事案件相比保护权利位阶不同,法院尚未拥有类似刑事案件侦查的手段去定位被执行人,只能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难以快速有效地定位被执行人行踪。故申请执行人可以充分发挥熟悉被执行人行踪及其惯常社会活动圈的优势,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以便法院快速拘传控制被执行人。

  

  第五招 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可借助社会力量,最广范围、最大限度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2.有关人员提供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3.悬赏公告发布的方式;4.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需分开对待,若因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属于申请人应承担经济风险。而“执行难”是整个社会面对的需综合治理的共同难题,每一个人都不应是“旁观者”,而是“当事人”。希望诸位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双向奔赴”,一起努力,共同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8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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