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夫妻俩卖掉亲生儿子 买卖双方及居间人分获刑罚

时间:2024-10-21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本该是在父母身边被精心呵护的“花朵”,却被父母当作“商品”卖掉牟利。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亲生男婴的案件,依法对买卖双方判处刑罚。

  云南的熊某、张某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女后,2019年4月20日又生育一子。为非法获利,熊某遂提议将刚出生的婴儿卖给他人。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后,熊某与他人联系买卖事宜,后雇佣司机从云南省富宁县出发,于2019年5月29日到达福建省华安县,在协商后以9.8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由居间人蔡某介绍的邓某甲、邓某乙。后邓某甲、邓某乙将婴儿带回漳平市抚养。蔡某向熊某、张某收取介绍费3000元,向邓某甲、邓某乙收取介绍费5000元。

  2020年5月26日,邓某甲、邓某乙经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6月12日,熊某、张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蔡某在福建省华安县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通过被告人蔡某的居间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名予以抚养,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熊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熊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邓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邓某乙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蔡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熊某、张某违法所得9.8万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8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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