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志春减刑公示

时间:2024-10-2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镇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62号

  罪犯王志春,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09154497,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苏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志春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志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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