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落的通信电缆绊人致伤 电缆管理单位担责九成

时间:2024-10-2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遍布城市上方的高空电缆保障着城市运转,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高空电缆线垂落引发的致害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管理案涉电缆的两家公司共同承担90%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一天的晚上,原告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该车前部与什么东西发生了碰撞,导致李某从车上摔下来受了伤,车子也坏了。原来,拦住李某去路的“拦路虎”正是垂落的通信光缆。案涉通信光缆系甲、乙两公司管辖,光缆何时下垂、下垂的原因均无法查清,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在该起事故中有过错,致使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受伤后为索要赔偿,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下垂的通信光缆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虽然交警部门经调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但结合事故调查、证人证言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李某受损事实与甲、乙两公司的缆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甲公司、乙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仔细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自身安全。但其在行驶过程中,明知天色晦暗,视线不清,仍未能谨慎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李某及甲、乙两公司的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对李某的案涉损失共同承担90%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1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由所有人、管理人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李某的受伤与案涉缆线在事发路段上空悬垂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缆线悬垂于道路上空,显然已对道路的安全通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甲、乙两公司作为缆线所有人、管理人均未对各自下垂的缆线维护到位,亦未在缆线悬垂路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故应对李某的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线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如有脱落或废弃线缆,应及时更换、拆除;而过路行人或骑行人员,同样应当注意道路上的周边环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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