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惹争议,妻子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时间:2024-10-2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有些人打赏主播是为直播内容买单,有些人是为主播分享的生活经验、感情经历买单,这都属于正常的消费心理。但在娱乐消费时触犯法律底线,把网络主播当成出轨对象,为讨欢心一掷千金,诱发家庭矛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近日,新沂法院审理一起因丈夫打赏主播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判决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基本案情】

  叶某与丈夫朱某于2004年结婚。2020年,朱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郭某相识,在郭某主持的网络直播间打赏、送礼物,2021年,双方线下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叶某发现郭某与朱某的恋爱关系后,找到郭某要求返还刷礼物、打赏、微信转账共计22余万元,郭某返还8.5万元。2022年,叶某以朱某与郭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诉至新沂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赠与郭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判令郭某返还受赠财产22余万元。被告郭某辩称,朱某通过平台看直播并实施打赏,并未受到胁迫和欺诈,是自主消费行为,不是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郭某辩称自己对男方已婚毫不知情,自己和叶某、朱某之间均有来往转账,甚至自己的转账数额大于叶某及朱某的转账数额,不存在赠与返还问题。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被告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系其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原告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郭某和朱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实施的打赏、赠送礼物行为,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为提高郭某的直播流量,获取更高收入等所为。郭某在能够辨别朱某与其他消费者区别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朱某打赏、赠送礼物,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属于间接接受赠与。朱某直接向郭某支付的资金、交付的财物,以及为郭某消费等支付的资金等,属于直接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赠与,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损害了叶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叶某有权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受赠财产。

  新沂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郭某与叶某达成就返还朱某打赏、直接赠与等财产8.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叶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前赠与的财产。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朱某对郭某实施赠与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郭某返还与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后恋爱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余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已婚男士因在网络直播间打赏女主播,支出数额较大财物,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导致配偶一方向女主播请求返还财物的纠纷时有发生。关于打赏行为的性质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争议较大。本案从已婚男士与女主播确立恋爱关系为时间节点,分别认定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打赏行为系自主消费行为,且该行为有效,配偶一方无权请求返还;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的打赏行为系赠与行为,且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准确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既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护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该法律制度,影响女主播的正当从业获取收入权。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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