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4-10-2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济源中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王某仅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案情简介

  王某持其向张某两次转款的银行凭证,主张张某向其借款,要求张某还款,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其给王某介绍工程的居间费,并非借款,拒绝给付,后王某持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我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王某主张该款项是借款,张某对王某所述不予认可,称该款是其为王某介绍工程的居间费用,张某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王某施工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证据,故王某仍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的流向,不足以证明款项系借款的性质,现王某除转账凭证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王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说法

  银行转账是公民之间资金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银行转账只是资金交易的方式,并非原因,多种经济往来都可能产生转账的交易方式,银行转账≠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借款合同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作证,缺少其中一个就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法院还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被告的抗辩及举证等。经过审查,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或者被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银行转账,则原告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大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不仅要留存转账凭证,更应通过打借条、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即便出现借款时未打借条的情况,也应注意保存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等原始证据,这样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诉讼权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86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