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今晚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了解诉前调解优势

时间:2024-10-2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是在本市各法院的指导下,由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等合作单位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例,既有劳动争议、物业服务、供热合同等“民生小案”,也有知识产权、股权转让、买卖合同等涉企案件,还有人数众多的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调解难度大的“骨头案”。本次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帮助群众了解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法院+知识产权局”化解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饭店为某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在经营的餐厅门头显著位置、大众点评及美团App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告认为,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因此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和平法院考虑,本案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在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将本案委派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深入分析证据材料,梳理原告提供的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等证据,并查阅相关案件判赔金额。调解员与原告沟通调解金额,向被告释法说理,讲解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商标侵权判定的原则,帮助被告认识到其行为涉嫌侵权。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达成调解协议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并于达成调解协议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使用费。调解员协助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监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平法院通过“总对总”机制,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全流程解纷模式,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和有机互补。

  

  “法院+工商联”化解延期交付车位纠纷

  原告王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置业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王某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款21万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置业公司。被告应于约定日期前将车位交予原告使用,但未能如期交付。原告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

  案涉小区开发商延期交付车位情况涉及的并非只有王某一位业主,之前,已经有多名业主起诉。因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赔付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前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北辰区人民法院对先前起诉的几名业主与开发商进行过示范调解,效果良好。法院认为,此类案件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在征得王某同意后,考虑到被告系企业,案件适宜委派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遂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机制,委派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商会调解员向王某释明法院先前已判决类案情况及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双方和平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置业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延期交付车位赔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本案是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法院示范+工商联调解”模式的一次成功尝试。法院充分发挥调解成功案例的示范效用,带动工商联发挥调解优势,参与社会治理,化解涉企纠纷,深化诉源治理。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5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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