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24-10-22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黑校车”严重超载接送学生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校车许可及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核载9人的白棕色“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有偿接送某小学学生放学。某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一共搭载21名小学生,从津南区双港镇某小学出发,沿洪沽道行驶至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双港高架桥下掉头,后沿津沽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核查,上述车辆核载人数为9人,实际乘载人数为22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驾驶小型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资格,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6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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