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若干特点
评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若干特点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守文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相关立法尤为重要。近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名称:立足经济形态体现立法侧重
民营经济,是一种经济类型或经济形态,它与民营企业等民营经济组织直接相关,是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针对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与直接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立法既紧密关联,又有所不同。近些年来,我国针对某种经济形态进行立法的情形不断增加。例如,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数字经济促进法列入第二类项目。从形式上看,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上述立法有类似之处,都是某种经济形态的促进法。
与其他促进法不同的是,一般以经济形态作为立法名称的促进法并不对经营主体加以区分,也不将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或产权问题作为考虑的重点,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恰恰更关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此体现其与其他经济形态促进法的不同立法侧重。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立法名称上立足民营经济这一重要领域,注重从经营主体的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侧重更为突出,内涵更为丰富。
立法定位和宗旨:发展促进法和平等保护法的统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发展促进法,也是平等保护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立法定位上看,该法实质是“促进法”与“保护法”的统一,通过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平等保护,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从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区别于常规“促进法”的是,为了实现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有效保护,使法律真正务实管用,切实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设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有助于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立法原则:发展目标与法律手段的统筹兼顾
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在市场竞争方面,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坚持促进发展原则。结合当前民营经济组织的重点关切,《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目标导向,设立“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章节,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到加大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不敢投不愿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到畅通政企沟通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等,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是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原则。在旗帜鲜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规范经营”章节,对民营经济的规范引导作出明确规定,引导民营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实现规范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紧扣上述立法名称、立法定位和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并由此引领相关具体法律规则的制定,实现了立法的协调性、统一性和系统性,从而更有助于形成整体合力,全面实现该法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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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10/t20241011_507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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