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夯实我国防扩散义务履行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史晓丽
出口管制是各国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和通行做法,也是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要求和重要责任。
一、中国积极承担防扩散国际义务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事关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为推动国际社会加强防扩散工作以应对全球挑战,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和条约文件,中国积极参加并认真履行义务,将重要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防止相关物项在出口后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目的。
在核领域,《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于1970年生效实施,确立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义务,拥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者转移核武器和相关物项,除非用于和平目的。1975年,多边机制“核供应国集团”成立,现有48个成员国,清单包括核材料和核两用物项。中国于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公约》,并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后附清单与“集团”清单基本一致。2004年,中国成为“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深度参与“集团”相关事务,为“集团”发展和发挥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领域,《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先后于1975年、1997年生效,禁止所有缔约国发展、生产、储存、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保有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及相关物项。1985年,多边机制“澳大利亚集团”成立,现有43个成员国,清单包括化学两用设备、动植物病原体、生物两用设备等。中国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5年和2002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后附清单与“澳大利亚集团”清单基本一致。
此外,成立于1987年的“导弹及技术控制制度”现有35个成员国,旨在防止一切可以运载核、生、化武器的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相关技术的扩散。管制清单分为两类,包括有关导弹研发、生产和使用的设备和技术,既涉及军品也涉及两用物项。200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其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后附清单积极借鉴该机制的清单。成立于1996年的“瓦森纳安排”现有42个成员国,旨在提高常规武器和相关两用物项转让的透明度,管制清单分为军品清单和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清单。目前中国管制的部分两用物项来自“瓦森纳安排”清单,包括无人机、镓锗相关物项等。
200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40号决议,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设置统一和高标准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防扩散义务,还明确要求会员国建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材料和技术出口管制机制,强化违法处罚和执法措施。中国积极支持并参加安理会1540委员会等联合国框架下的防扩散工作,推动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全面审议进程。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国在202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形成了以《出口管制法》为统领,涵盖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体系,实现了管制物项、适用主体和管制环节全覆盖,并规定了出口管制监督检查机制和违法责任,确保防扩散国际义务得到全面认真履行,推进国家出口管制治理的逐步成熟和现代化。
二、出台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是中国履行防扩散义务的又一重大举措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整合现行分散在核、生、化、导等各个领域的行政法规,对《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体现了中国在防扩散领域的一贯立场和大国担当。《条例》承袭《出口管制法》,将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在各个环节强化对国际义务的履行。
一是将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明确列为对出口目的地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要素,避免两用物项扩散到高风险地区。
二是加强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防止两用物项扩散到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有关的最终用户或用于此类用途。《条例》不仅要求出口经营者和进口商承担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有关的报告义务,还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设立“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向此类主体出口两用物项将受到一定限制。
三是强化了“管控名单”制度,避免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尤其是对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商务部有权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并限制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
四是完善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监督检查机制,避免两用物项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目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获得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对许可评估涉及的相关因素重大变化等事项及时向商务部报告。为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时也应及时履行报告规定。
五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扩散者进行处罚和威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例如对规避出口管制或者教唆和帮助他人规避出口管制、违规使用许可证、不履行报告义务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严重违法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六是将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防扩散国际义务的履行和规则制定。
总之,《条例》在总结先前经验和借鉴国外最佳做法基础上,作出多方面的强监管和强执法规定,以满足防扩散复杂形势的需要,推动出口管制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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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10/t20241019_508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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