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118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10-11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118号

  

  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波:

  本院受理的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125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602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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