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淤”名义盗采海砂 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
时间:2024-10-11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我们想着以清淤的名义抽砂,应该不会被怀疑吧,但是法网恢恢,终究还是逃不过。”近日,福州长乐男子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被告人柯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在长乐区某渔港入海口处盗采海砂。其间,由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抽砂报酬;被告人富某某则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柯某某所经营的砂场内。经鉴定,涉案海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总价值166272元。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以柯某某、林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柯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306.64元,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5247.07元,滨海旅游损失14917.11元以及海洋生态修复费用154210.47元。
法院审理期间,柯某某等人主动赔付了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0681.29元。法院经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89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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