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掉落的煤渣“坑”了骑车人,谁来担责?

时间:2024-10-1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南通通州男子施某骑车下桥转弯时,被前一天经过的货车散落的煤渣绊倒,导致受伤治疗。货车驾驶员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司机吴某对施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后南通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一块煤渣引发的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在下桥转弯时,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轮与路面的深色“小石子”发生摩擦侧滑,导致施某摔倒并造成左手肘骨折。后经交警部门研判,散落物系事故发生一天前吴某驾驶的货车车尾处散落的煤渣。因无法确认煤渣对造成施某摔倒的参与程度,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施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吴某对监控视频显示的其货车尾部抛洒煤渣予以认可,但考虑到事故地点地面夹杂其他石子与黄沙,且附近经常有大货车经过,可能是其他车辆的抛洒物导致了施某摔倒,吴某主张其抛洒物并不必然导致施某摔伤。

  保险公司补充说明,事故发生时吴某货车不在现场,同时,施某在两轮电动车上加装棉挡罩势必会影响操控及驾驶,与其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主张酌情减轻在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比例。

  就是这块煤渣惹的祸

  法院查明,事发前吴某曾两次驾车途径事故地点时均有抛洒行为,且未及时清理,其所驾驶的车辆系事故发生前存在明显抛洒物的最后车辆。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并结合施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发现造成施某摔倒的抛洒物与吴某驾驶中抛洒物的轨迹高度一致。

  综上,法院认定,吴某在驾车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导致煤渣抛洒路面,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足以认定其抛洒行为与施某的摔倒具有因果关系。而施某作为路段附近常住居民,对该路段的路况明确知晓,应谨慎驾驶,但其在途径时仍未仔细观察注意避让,且其电动车安装挡风棉被,影响了其对路况的判断,导致不能及时反应,故施某对其自身摔倒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对施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事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广大货车司机在行车前务必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无论驾驶的是二轮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大家在驾驶过程中,都应当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从而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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