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电动车化身“马路杀手”,谁来担责?

时间:2024-10-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停放在修车店铺外的电动三轮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致使公路上停车卸行李的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宁陵法院如何审理的吧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日下午,陈某(化名)因电动三轮车无法启动,将其故障电动三轮车拖至维修师傅李某(化名)店铺进行维修。维修师傅李某完成维修后,将钥匙交与陈某,随后,陈某进入李某店铺内进行付款。此时,电动车自行启动,穿过骑行道、绿化带撞倒正在公路上停车卸行李的张某(化名),导致张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要求车主陈某、修理师傅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因三方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辩论与事实调查

  因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多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宁陵法院城郊法庭受理该案后,积极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开展案情分析,全力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被告维修师傅李某认为其无过错,张某受伤是由于陈某的车辆自行启动造成的伤害,与其无关。李某认为虽然其对车辆进行了锁头更换维修,但事故发生时,已经完成了承揽工作。车辆自行启动的原因是车主陈某在拿到钥匙后,打开了车辆开关。另外,原告张某在主干道违规停车,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针对被告维修师傅李某的意见,原告张某认为,在路边停车是一种惯常行为,是二被告的原因导致电车失控,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车主陈某未到庭,亦未答辩。城郊法庭法官助理曹梦男、王亚丰进村入户,找寻车主陈某。经了解,陈某认为维修师傅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车辆自行启动的原因是李某修理车辆时接错线路,导致车辆自行启动。此外,为查明案件事实,城郊法庭武洋法官积极与交管部门联系,查阅事故相关案卷材料,明确案涉事故发生经过,并与原告张某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了解张某误工情况及工资待遇情况。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维修师傅李某虽将车辆钥匙交付车主陈某,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位于其店铺门外,该地点是其维修作业地点,对此时停靠在该地点的车辆其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虽将车辆交由李某进行维修,但事故发生前,李某已经将车辆钥匙向其交付,此时其对车辆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结合以上事实,对原告张某的人身损害,本院酌定由车主陈某、维修师傅李某分别承担30%的责任。原告张某违反交规站立在机动车道,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应对自身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张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武洋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事项充分的释法明理。最后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法院判决,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电动车故障造成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对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使用电动车辆,定期检查检修电路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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