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两起拒执罪案件 【今晚报】逃避执行判决只拉黑?严重者构成犯罪

时间:2024-10-1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妄想通过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以为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只能拉黑、限消、拘留。殊不知,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将面临刑事处罚。日前,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与王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蓟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赵某给付王某家用汽车折价款7万余元等。被告人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将出售个人房产所得房款23万余元转移至其父亲名下,用于偿还购房首付借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蓟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给付原告某公司租金和名义价款共计12万余元等。

  判决生效后,刘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注册新的银行卡用于接收个人收入7万余元。刘某将上述钱款部分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等方面,其余钱款被刘某用于日常消费,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蓟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两起案件中,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5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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