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安徽省拟修订标准化法实施办法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在标准化工作机制、地方标准的制定、标准化创新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大幅度修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我省对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标准制定,明确政府主导的地方标准应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并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同时明确,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此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地方标准制定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应当建立促进专利等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将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推进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同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核心技术标准研究,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引领未来产业健康发展。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健全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推动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办法修订草案还支持建立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健全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在交通网络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区域统一标准制定,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班慧 范孝东)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7530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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