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2024-09-26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门源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6月,张某在放牛回家途中,被张某甲饲养的狗咬伤并自行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事发后张某多次找到被告张某甲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治疗费用,经过多次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甲赔偿相关治疗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详情,经过调查认为,被告张某甲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将饲养的狗拴绳或关入狗笼,致使原告张某被咬伤,张某甲应对张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甲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320元。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外出时需采取绳链、笼子、嘴套等安全措施,以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万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免矛盾升级。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2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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