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前女友照片并发表不当言论,被判公开道歉

时间:2024-09-27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两项都是基本权利,在权利位阶上,二者没有高低之分,但是言论自由也需要遵纪守法。如果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起缘由

  近日,民和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马和小丽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4月,小马将小丽以及现女友照片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并以不当言论作为配文。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小丽的工作及生活,导致小丽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社交及精神造成严重困扰和不利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小丽遂将小马诉至民和县法院,要求小马以当面赔礼道歉、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道歉信等方式为其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并主张小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槌落定

  民和县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本案中,被告小马与原告小丽存在感情纠葛,被告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涉及原告及案外人的相关作品,并以涉及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配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其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决小马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公示3日,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世界亦真亦幻,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所划定的边界。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8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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