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锋|法官上门调解泯恩仇 村民共建和谐邻里情

时间:2024-09-27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法官,我要求尹某拆除架设在巷道拐角处的墩子和栅栏,路是大家的,她凭啥放水泥墩子不让大家走”。2024年7月的某一天,高某拿着一纸诉状,气冲冲的来到洪水法庭,请求法官为自己主持公道。

  原来,尹某与高某系邻居,尹家住宅位于高家西面,尹家大门正对高家院墙,因高家院落经常无人居住,高家及其他邻居就将杂物堆放到高家房前屋后。但尹家认为该行为影响到他家的正常生活,2024年5月,尹某在自家大门口巷道拐角处架设水泥墩和铁栅栏,导致高某及东边邻居车辆通行受阻,严重影响高某及其他村民出行便利。因该邻里纠纷问题,村干部及乡镇调解员曾多次上门进行调解,但尹某拒绝拆除障碍物。无奈之下,高某将尹某诉至乐都区法院洪水法庭,请求维护自身权益。

  

  洪水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邻居,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会加深双方的隔阂与怨气,不利于维护团结和睦的邻里关系。为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上门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规定、法律后果、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耐心释法普法,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互谅互让的乡邻情谊角度进行劝解开导,劝解双方相互忍让、以和为贵,切勿因小事影响邻里和谐,得不偿失。经法官不断做工作,尹某同意拆除在巷道口架设的水泥墩和铁栅栏。高某见对方做出了让步,也同意将自己房前屋后堆放的杂物清理干净。最终,在洪水法庭法官的见证和参与下,被告将设置的障碍物成功拆除,原告亦将房前屋后的杂物予以清理,至此,一场邻里之间的纠纷被成功化解,邻里关系也得以改善和修复。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是对高某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对乡邻间和谐共处理念的生动诠释,更是乐都区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村民之间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会让生活更加舒心、安心,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当邻里之间出现摩擦纠纷时,双方应尽可能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共同培养团结融洽的邻里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46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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