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时间:2024-09-26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趁前车正常变道之际,故意突然加速擦碰,造成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变道擦碰车辆的假象,并要求私了获得理赔。而这一切都是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碰瓷”的骗局。

  

  案情简介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审结一起以自伤后在道路上制造“事故”的诈骗案件。

  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由团伙首领担任“驾驶员”,在路上寻找可能没有保险的三轮车驾驶员作为被害目标,确定目标后,驾车与目标车辆并行后别车,迫使被害人变道避让。此时本身带有骨折等伤情的“受伤者”假装被骑车撞倒地,并要求被害人带其前往医院诊查。确认伤情后,又有团伙的其他犯罪分子到场充当“受伤者”家属,要求“私了”,这时被害人往往迫于压力同意“私了”并支付高额赔偿。短时间内,该团伙在西安地区作案达十余起,诈骗数额较大,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较为恶劣。

  

  法院审理

  经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阎良区法院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碰瓷”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判处该团伙何某某、文某、蒋某、胡某、何某等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罚金20000元到10000元不等,并责令罪犯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法院绝不姑息。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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