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4537号之三公告

时间:2024-09-27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537号之三

  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峻一置业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林志锋、巫金娣: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上诉人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

  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本金5,555.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555.7万元作为计算基数,依据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31日的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确定此后3个月的利率,自2019年8月31日计至2020年8月31日,该期间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2,535,825.89元自各笔款项偿还之日分别扣减;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0年8月31日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的应付未付本金金额为5,555.7万元,此后根据该金额变化情况分段计算),依据每年2月、5月、8月、11月最后一日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后再加收50%确定此后3个月的利率,自2020年8月31日计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复利以贷款期内即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根据该金额变化情况分段计算,依据每年2月、5月、8月、11月最后一日的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后再加收50%确定此后一个季度的利率,自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之日计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

  三、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本金4,001.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3,790.8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15%上浮41%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计至2020年11月18日,该期间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288,386.35元自各笔款项偿还之日分别扣减;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的应付未付本金金额为210.6万元,2020年11月18日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的应付未付本金金额为4,001.4万元,此后根据该金额变化情况分段计算),依据每年1月1日的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后再加收50%确定此后一个年度的利率,自2020年11月18日计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复利以贷款期内即2018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根据该金额变化情况分段计算,依据每年1月1日的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后再加收50%确定此后一个年度的利率,自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之日计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

  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林志锋提供的房屋租金应收款(房屋清单详见附表)享有优先受偿权;林志锋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广州圣地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圣地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广州市峻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峻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林益明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益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林俊(LamChun)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俊(LamChun)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269.03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59,414.9元,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峻一置业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LamChun)、林志锋共同负担528,854.13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72.74元,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29元,均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8,372.74元,其还应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839.29元。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2,839.29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峻一置业有限公司、林益明、林志锋、巫金娣应于三十日内,林俊应于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案件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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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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