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购买手游账号“被坑”,玩家诉请退款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支持退款诉请,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时间:2024-09-27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如今各类手游层出不穷,部分玩家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会选择向他人购买“成品号”,即积累了一定游戏资源的账号。尽管市面上部分游戏公司并未搭建官方的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且声明不支持用户私下交易账号,不对因此产生的纠纷负责,但在实践中,不少买家依然会通过第三方平台自行进行线上交易,此时若卖家中途反悔,或注销交易平台账户跑路,买家往往会面临“钱号两失”的情况。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平台交易手游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彭某购买“蛋仔派对”手游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向被告支付48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配合更换该手游账号的绑定号码,但在换绑过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导致号码未变更成功。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认收货,无法申请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蛋仔派对”手游账号的转让达成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手游账号交易中,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未变更为买方的,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绑定手机号找回账号,致使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账号费用后,被告取消更换绑定手机号的操作,未完成该手游账号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失费系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李杰 刘蓉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的原持有人以出卖方式处分其虚拟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原、被告已就手游账号买卖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作为违约方的卖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无游戏官方账号交易平台的情况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一定保障,但无法绝对保障交易安全。若卖家注销交易平台的账号,买家很难通过交易平台挽回自身损失。为避免纠纷,建议大家买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时,提高警惕与鉴别力,保留约定合同、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换绑个人信息确保账号正常使用。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4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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