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公章,背了“锅”

时间:2024-09-26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公章对于企业非常重要,公章管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现实中,有些企业对此不以为然,随意出借公章,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纠纷的源头就是一枚借来的公章。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襄阳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品公司)销售经理钟某推销白酒认识了夏某。双方熟悉后,夏某当月先后购买了珍品公司经销的十五年贵州白酒共4箱,共欠货款9600元未付。

  2023年12月31日,夏某联系钟某,称要购买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

  双方约定:环保公司购买三十年的贵州白酒3件、十五年的贵州白酒10件,酒款合计4.64万元,由珍品公司送货上门,环保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合同签订后,珍品公司履行了供酒义务,但夏某和环保公司却一直未结货款。珍品公司遂将夏某、环保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付清酒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有形代表和业务凭证。环保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预见出借公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出借公章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夏某以环保公司的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未告知其本人与环保公司的关系。在夏某加盖环保公司印章的过程中,珍品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夏某有代理权,故夏某持环保公司公章签订《购货合同》,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应由环保公司承担。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9600元;被告环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4.64万元。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认为《购货合同》系房东夏某与珍品公司之间签订的,与本公司无关,遂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襄阳中院依法判决驳回环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该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由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夏某虽非环保公司职工,环保公司也没有授权夏某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但夏某持环保公司公章与珍品公司签订合同,足以使珍品公司相信夏某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白酒供货交易。

  因此,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环保公司对夏某签订的购货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当然,环保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夏某追偿。

  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外借公司印章存在法律风险,一定要规范管理使用公章,不要随意出借,避免因此遭受损失。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2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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