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

时间:2024-09-26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本文选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部分参考案例并围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号:(2022)川01民终1126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号:(2022)粤01民终1653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来源:法信、山东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

  裁判规则


  1.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他人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阻碍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2.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3.业主对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对其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造成损害,其他业主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向某等诉邓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对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从预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业主的房屋位置等现场情况来看,电梯的加装不会对其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造成损害,其他业主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12日第3版


  4.低楼层住户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陈某、卢某等诉焦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老旧单元楼加装增设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扰、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2日第3版


  5.小区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对加装电梯有适度容忍义务——郑某某等诉彭某、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对加装电梯有适度容忍义务,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6.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应当负一定容忍义务——何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整体不妨碍通风、采光及日照等相关权利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应当负一定容忍义务。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专家观点

  一、物权保护中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

  第一,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须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须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该种危险须是真实的。所谓真实,是指危险持续存在且具有极大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妨害有发生之可能但并未实际发生。

  第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按照通说,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则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物权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66~267页)

  

  二、不动产相邻人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不动产相邻人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符合公平原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保障合法加装电梯方案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结果。业主既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表决、申请审批,又要秉持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合法申请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和程序:(1)业主表决。对既有住宅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该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行政审批。加装电梯还应经过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等问题的审查,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规定,增梯申请主体应先将实施方案、业主决议等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进行初审,再由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

  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业主表决和行政审批均得以通过的加装电梯方案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执行。即便对反对的业主居住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其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也不得妨碍加装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若电梯加装审批程序不合法,如未对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实地审查等,则可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维权。

  (摘自《低层用户阻挠合法加装电梯施工》,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12日第3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法信、山东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9/13/art_353_30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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