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善良人衡量标准及公众容忍范围 法治日报:重庆一幼儿园园长收6元巧克力被解除职务案解析

时间:2024-09-26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因收受幼儿给的价值6元巧克力,幼儿园前园长王某被幼儿园理事会决定内部调岗处理。王某拒绝调岗处理,随后幼儿园理事会对王某作出开除处理。王某以幼儿园解除行为违法为由,将幼儿园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幼儿园与王某进行调岗谈话,欲将其调整为小班教师,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径行行使解除权明显不够审慎,认定该幼儿园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园长收零食被公告处分

  一审法院查明,幼儿园是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为陈某,设立了理事会。

  王某曾与该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乙方工作岗位为副园长。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延续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也开始担任园长。

  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15日,该幼儿园作出处分公告称:王某作为该幼儿园管理人员,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家长和幼儿的礼品,违反了教育部印发的相关规定,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没有起到带头作用,且该收受礼品的行为也导致幼儿园在2023年度幼儿园督导评估中的关键指标被否决。幼儿园理事会对王某作出内部调岗处理,由陈某与王某谈话表达理事会处理意见,调岗到分园担任园长职务或继续留在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职务,但均遭到王某拒绝。

  理事会开会决定:根据劳动合同对王某作出开除处理;幼儿园对王某在全国教师系统2023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理由为收受家长幼儿礼品。

   调岗不成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21日,王某以该幼儿园、陈某为被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王某遂起诉至九龙坡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该幼儿园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8日上午,王某及其他教师在幼儿园门口晨检,幼儿园一名小朋友手提塑料食品袋送给王某,王某将食品袋放在旁边的桌子上,小朋友主动与王某互相拥抱。

  王某陈述,其和该名小朋友的父亲系多年好友,该小朋友不是王某的学生,当天小朋友送的是巧克力,价值6.16元,当天就分给小朋友和其他教师吃了。

  幼儿园称,王某收受幼儿礼品,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该幼儿园随后对其进行谈话调岗,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幼儿园理事会研究同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举示视频一份,视频显示该幼儿园家长会期间,学生家长要求幼儿园就解除王某劳动合同一事作出说明。

  幼儿园及陈某认可视频真实性,但认为恰能证明王某收受礼物,还向法院举示了幼儿园相关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王某与该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等为凭,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

  在庭审中,该幼儿园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该幼儿园向王某出具的处分公告,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因王某存在收受学生礼品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经过该幼儿园理事会决议。因此,判断该幼儿园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从以下要素进行评判。

  首先,王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幼儿园园长,负有管理幼儿园的职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幼儿园管理的各项规定应当是其工作职责之一,相关规范性要求、员工宣誓及考评表已向王某告知,可以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教育部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

  但同时,尊师重教也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从监控中可以看出,小朋友是在幼儿园门口这一公共场所将巧克力送给王某,随后双方互相拥抱表达感激,小朋友开心离开,可以看出幼儿园小朋友是通过分享零食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尊敬,也展示了老师与小朋友之间爱的传递,对幼儿园小朋友而言,送一块巧克力的心理是简单而纯真的,并无利益交换的主观意愿,有别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宜将该行为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也无法认定王某系利用其职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法院认为:“即使幼儿园认为王某收取小朋友零食存在不当之处,结合零食的价值、王某将零食分享给其他小朋友的情况看,其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亦未超过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及公众正常容忍范围。”

  其次,王某是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法院认为,该幼儿园主张教育部的督导评估中有对近一年保教人员无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进行考核,教育部门对该幼儿园进行口头警告整改,对此,其未提供相应依据,即使存在整改或督导不合格情况,该幼儿园亦未举证证明该结果与王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该幼儿园主张的重大损害后果不予认定。

  此外,本案中,该幼儿园陈述其尚未成立工会,但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该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该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500元;该幼儿园还需支付王某的工资差额5626元及招生提成5000元。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给小朋友童心贴标签

  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发双说:“幼儿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理由有二项:其一,前园长存在有收受家长和幼儿礼品的行为;其二,前园长的该行为导致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关键指标被否决。”

  刘发双认为,虽然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但本案的事实表明,前园长接受小朋友主动递送的巧克力(价值6.16元),没有证据表明是其利用职务便利的索取,也不属于通俗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更没有证据表明对教育体制、教育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难以定义为“不正之风”。

  “相反,小朋友在教师节前夕向老师赠送巧克力,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对老师的节日祝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尊重,是小朋友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不宜过于严格地对老师的接受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不宜过于严苛或机械地理解为违反教育部规定的行为。”刘发双说,此外,在没有证据证明前园长的该行为与督导评估否定性评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也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限度。因此,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除了考量法律、行业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形,考虑分析劳动者作为某项行为的意愿,是否符合朴素的人文主义和日常合理的认知范围。

  刘发双认为,不要在小朋友表达自己善良童心的行为上贴标签,否则,既伤害了小朋友的感情,还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6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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