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免费介绍、帮助亲戚投资非正规理财致亏损 法院: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24-09-2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己投资非正规理财产品前期获利,想带领亲戚一起“发家致富”,最后不仅自己血本无归,还连累堂哥亏损38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承担相应责任,赔偿19万余元。近日,长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亲属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徐全(化名)与徐芳(化名)系堂兄妹关系。2021年春节期间,徐芳向徐全介绍某境外平台虚拟货币理财产品,表示自己已经购买,每月返利3%-5%,包赢不亏,有理财经验和门路。若徐全愿意购买该产品,可以将投资款交给自己,由自己操作管理并且可以随时抽回出资等。虽然有朋友劝说该行为存在风险,但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并且自己也想因此“大赚一笔”,徐全同意了投资。徐芳通过该平台的微信会员群进行交易,每交易一笔则向徐全转账支付部分收益。

  前期一切顺利,每一笔款项及利息都按时到账,故徐全的投资数额越来越大。2022年9月,该投资平台突然关闭无法提现,且徐全得知该平台已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自己已向徐芳陆续转账投资款共计50万余元,除前期收回的11万余元外,剩下钱血本无归。在向徐芳多次讨要未果后,徐全向长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芳退还其未收回的投资款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徐芳认为徐全自己充分考虑后决定投资该理财产品,且自己完全是好心单纯代购,未收取任何好处费,自己也购买该理财亏损不少,应由徐全自行承担投资亏损的后果。徐全表示自己投资理财是出于徐芳的介绍和双方亲戚之间的信任关系,徐芳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全的所有投资款均转账给徐芳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双方虽然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因该合同指向的对象系在非法平台上进行投资,且该平台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合同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并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因委托事项违法而应属无效。徐全基于徐芳的宣传以及对徐芳的信任而委托其进行投资,最终投资款无法收回,徐芳作为受托人在选择投资项目上存在重大过失行为。但徐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基于自主判断作出投资的决定,且投资时也明知存在风险但未引起高度注意,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定徐全的损失由徐全、徐芳各自承担50%责任,故依法判决徐芳赔偿徐全损失194066.5元。

  

  法官说法

  

  人民群众追求财富的增值无可厚非,但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投资人自身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且勿轻易相信“稳赚不赔”的宣传,对“投资高回报”的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陷入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骗局。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0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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