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低价转让房产,婚后串通逃避执行 重庆法治报: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交易遭撤销

时间:2024-09-2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被执行人小龙和妻子小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屋,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并判决返还房屋差价。小雨却私自将差价返还给了小龙,导致申请执行人小李的合法权益受损。

  近日,北碚区法院执行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小龙夫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私下返还房屋差价的行为无效,并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该部分房屋差价,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婚前低价买卖房子法院判决返还差价

  2019年7月,小龙向小李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小李于2023年3月向北碚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小龙向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但小龙未按照判决向小李履行还款义务。

  经了解,2022年5月,被执行人小龙与小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将小龙名下一套市价137万元的房屋出售给小雨,当天即办理了过户登记。2023年1月,小龙与小雨登记结婚。

  后小李得知了此事,于2023年5月,向北碚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龙向小雨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并要求小雨向小龙返还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小雨设定有效抵押而无法返还,故北碚区法院判决撤销了小龙向小雨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并判决小雨向小龙返还房屋差价57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雨在未通知法院,也未告诉小李的情况下,将与小龙的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分多笔转账给小龙,小龙立即在银行取走了57万元现金。

  事后,小雨声称已经向小龙返还了房屋差价,没有义务再向小李支付小龙的欠款。小李认为根据判决,小雨应当直接将房屋差价返还给自己。小李不认可小雨向小龙返还案涉款项的行为,并于2023年10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转账取款间隔时间短双方明显属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判决小雨向小龙返还房屋差价57万元,属于被执行人小龙对小雨的到期债权。小龙与小雨系夫妻关系,小雨将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私下向小龙返还,小雨每次转账时间与小龙取款时间的间隔非常短,明显属于恶意串通。小龙收到小雨转款后立即将款项取出转移,并未向小李偿还债务,导致小李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导致小李的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故不能认定小雨已经有效返还房屋差价。

  小龙与小雨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予以转移,规避撤销权判决义务,逃避执行,2024年4月,北碚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小李对小雨的到期债权16万元及利息。小雨不服,便提出执行异议,北碚区法院裁定驳回小雨的异议请求。小雨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4年7月,市一中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了该异议裁定。

  

  法官说法: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擅自返还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小龙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小雨,使得小龙无钱向小李偿还借款。为了使小龙能有足够财产向小李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小雨向小龙返还房屋差价。而小雨在判决生效后却未将款项支付给小李或法院,显然严重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小龙与小雨系夫妻。小雨在明知小龙对外有欠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仍与小龙恶意串通,私下向小龙返还房屋差价,共同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小李未能获得清偿,故小雨私下向小龙返还房屋差价不属于有效的返还。最终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小雨应当返还小龙的房屋差价,以偿还小李借款。(本案中人物名字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64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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