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什么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24-09-24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吴先生:您好,律师,我朋友驾驶摩托车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行驶,因为地面潮湿摔倒受伤,摩托车受损,交警判定我朋友全责,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找物业赔偿吗?

  12348律师:请问当时周边环境如何,物业有没有张贴公告?

  市民吴先生:有看到“地面潮湿,小心滑倒”的公告,但是地上一直都是湿滑的。

  12348律师:请问您朋友是否有摩托车驾驶证?

  市民吴先生:有的。

  12348律师:根据您所述情况,小区物业对小区住宅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或公共设施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其管理的地下车库存在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虽在地下车库张贴“地面潮湿,小心滑倒”,但未及时处理湿滑问题,致使您朋友在骑行摩托车时摔倒受伤,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地下车库一直都是潮湿状态,您的朋友作为持有驾照的摩托车驾驶人,在潮湿车库骑行摩托车,应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市民吴先生:那我们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吗?

  12348律师:考虑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基于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您优先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矛盾始终无法化解,可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吴先生:好的,我了解了,谢谢律师您耐心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法律赋予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在公共区域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承担责任的主体除了直接侵权人之外,也包括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的相关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安全提示义务是管理单位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2348律师建议】

  1、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时刻谨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若不可避免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周边环境图片、事故发生的痕迹图片、与相关单位协商过程中的通话录音或聊天记录、就医记录及支付凭证等,以保障自己后续维权。

  2、对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来说,应当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09/t20240915_85715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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