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治报】留住乡亲 护住乡土 记住乡愁我省传统村落将有立法保护

时间:2024-09-12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记者 周莹莹)“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9月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我省将制定《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前《条例》草案已公开,正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建立名录挂牌保护

  据悉,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

  《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具备以下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过初审、审查等环节,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名录并公布。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名录。

  区分情况分类保护

  《条例》草案指出,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应当区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鼓励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助、奖励、引导社会参与等措施,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

  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

  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持传统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传统建筑可以按照最小改动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多方参与携手保护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稿件来源:2024年9月10日安徽法治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7505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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