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儿童小区内被撞,责任由谁来担?

时间:2024-09-09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8岁儿童在小区被机动车撞伤引发的赔偿案件。年仅8岁的小凯在小区内玩耍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刘某认为他在小区内是正常行驶,小凯是突然跑出来自己撞上车的,小凯由于年龄较小,无法完整描述现场情况,且小区内无人目击也无摄像头拍摄,双方均没有当场报警。此次事故对小凯口腔颌面部发育造成影响,考虑到小凯身体未发育完全,成年之前暂不便进行补牙等医疗措施,须待成年后再进行植补,故小凯的监护人与刘某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遂小凯的监护人将事故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小凯相撞,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员,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导致本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付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小凯事发时年仅8岁,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在小区内玩耍时脱离父母的监护,原告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付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的车辆已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小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1.2万余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小凯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0.8万余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官提醒:此案系在小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驾驶员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更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环顾好四周,特别注意身材矮小的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也应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准确预判被监护人存在的潜在风险,及时予以保护和干预,尽责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73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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