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高息向未成年人出借款项,收不回,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出借方明知借款方系未成年人,仍为获取高息而出借款项,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借款方是否需要偿还本息?如何偿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黄与小郑系网友关系。2022年,15岁的小黄与25岁的小郑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郑向小黄出借455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3.76%计收,小黄每月应向小郑偿还2500元。合同签订后,小郑通过支付宝向小黄转账20000元并给付现金25500元履行出借义务,但小黄仅偿还本金16000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剩余本息。小郑遂将小黄及其父亲黄某均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表示仅对小郑支付宝转账的20000元借款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予以认可,对剩余部分的借款及利息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案中,小黄借款时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借款45500元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小黄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仅对案涉借款中的20000元本金及合法利息予以追认,故该部分借款有效。小黄已偿还16000元本金,还应偿还剩余4000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对于剩余的25500元款项,黄某并未予以追认,故该部分借款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小郑明知小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获取高息仍出借大额款项,其本身对案涉借贷行为的部分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定由小黄承担80%的返还责任,小郑自负20%的责任,即小黄应返还小郑20400元。小黄现今仍系未成年人,故小黄应偿还的款项应先从小黄本人财产中返还,不足部分由小黄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偿还。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提醒

  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快速增多。未成年人如有资金需求,应先向家人求助,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借款时,也应及时向家人说明情况。

  出借人在面对未成年人的资金需求时,应首先评估其需求是否超过了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合理范围,切勿直接出借款项。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经济消费习惯给予正确的指引和规范,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消费观,以防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45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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