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结婚四个月闪离 彩礼需要返还吗? 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倡导文明婚俗

时间:2024-09-09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是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的情形,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

  两年前,男孩小冬(化名)与女孩小妍(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后来,小妍意外怀孕,在医院做了无痛人流手术,小冬作为男朋友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后二人计划结婚,小冬向小妍银行转款10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并购买了钻石戒指和金手镯花费24000余元。这对情侣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登记结婚没过半年,二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不久后,便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所列子女抚养、房屋、共同财产、债务及其他各事项均书写“无”。本该好聚好散,而小冬却一纸诉状将小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妍返还彩礼100000元,返还钻石戒指和金手镯,或返还等额价款24000余元。

  小冬表示:“小妍婚前向我家索要高额彩礼,仅和我共同生活四个多月就提出离婚,这让我和父母都难以接受。且我们家庭生活条件本就不富裕,支付高额彩礼后,她以各种借口闪离,致使我的家庭经济情况雪上加霜,陷入贫困。所以,她必须将彩礼和首饰还给我。”小妍则说:“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没有任何争议,如今他要求返还钻戒和手镯没有道理。我收到彩礼后,已经把这十万块钱全部用于筹备婚礼和婚后共同生活,我不应向他退还彩礼。”

  法官介绍,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否退还,应视不同情况、不同因素而酌定判决。《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小妍之前怀孕后终止妊娠,彼时小冬作为“男朋友”身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家属(监护人)签字处签名、捺印,能够证明二人在登记结婚前应存在同居情况,双方同居生活至离婚时,时间长达一年半左右。此外,小冬现在某公司工作,税后月工资8000元左右,属于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且本案给付的彩礼数额符合当地习俗,综合考虑小冬给付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小妍怀孕、后行终止妊娠手术等情节,小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基础,以登记为保障。但是,受快节奏生活的影响,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其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为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俗新风。故恋爱双方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3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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