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判后调解化纠纷,有效解纷促事结

时间:2024-09-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白彦花人民法庭成功促成一例判后和解案件,已判决结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又重新坐到一起,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原告与被告因种植土地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已经播种的土地和铺设好的滴水管道毁坏,导致原告已播种的土地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双方系村邻,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而且矛盾纠纷的发生主要是被告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认识错误导致的,所以多次组织进行调解,希望化解双方的纠纷。但被告坚持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自己,案件未能成功调解,最终判决结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件判决后,被告仍然不服判决,坚持认为土地的经营权属于自己,提出上诉。接到上诉申请后,案件承办法官对被告做了判后答疑工作,再次向被告释明法理,耐心的向被告说明作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被告最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表示不再申请上诉,并且主动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参与调解工作。他深切的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大家居住在一个地方,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好邻居,邻居之间就像上下牙,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大家再坐下来谈一谈,只要事情解决的得当,大家还是好邻居、好朋友。”在承办法官耐心的劝和促谈下,原告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让出了很大的让步,被告也诚挚的对原告表达了歉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即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给付了原告损失款项,至此,一起跨越一年多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一案生多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是白彦花法庭办理案件的根本宗旨,法庭充分运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以及判后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次生矛盾的发生,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38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