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民申5693号熊锤华公告

时间:2024-09-06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黔民申5693号

  熊锤华:

  再审申请人徐文泉因与被申请人陆正林及一审被告熊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黔民民申5693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516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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