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24-09-06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18刑更7号
罪犯李慧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罪犯李慧玲以其于2024年6月17日育有一子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查后认为李慧玲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025-57826098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盐城中院】罪犯刘兵减刑一案 【盐城中院】罪犯刘兵减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