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雅杰减刑一案

时间:2024-09-05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王雅杰,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073128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雅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雅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雅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7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