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杨庆中减刑一案

时间:2024-09-05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杨庆中,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1063022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9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庆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庆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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