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庙会老人被撞受伤,谁该担责?

时间:2024-09-0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节日期间逛逛庙会,相信是很多市民感受喜庆热闹节日氛围的首选项目。然而,在人潮涌动、热闹非凡的庙会现场,也隐藏着未知的安全风险。焦作市民向老太与家人逛庙会期间,就被擅自翻越隔离栏杆的其他游客撞倒并导致骨折。那么,该由谁对向老太的受伤结果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为了活跃广大市民的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管理开发南水北调城区段文旅项目的某公司,在新建成的地标性建筑“南水北调第一楼”举办了大型免费民俗文化节,并吸引了大批市民前往参观游玩。2024年2月10日下午,向某在子女的陪伴下到该民俗文化节现场游览,当向某站立在景区停车场活动主办方设置的临时铁质隔离栏杆处等候家人时,游客汪某突然从另一侧擅自翻越栏杆,造成栏杆翻倒,并进而导致向某被栏杆撞击倒地。事发后,向某家人随即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与汪某一起将向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向某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共住院治疗12天。但之后,由于汪某改口称其并未翻越栏杆,栏杆翻倒是活动主办方设置不合理、固定不牢所造成,其救助向某到医院并支付部分医疗费是出于好心帮忙,向某受伤完全是活动主办方的责任,其个人不应赔偿;而某公司则称作为活动主办方,该公司已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某在多次与汪某、某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汪某及某公司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关于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明确证明汪某翻越隔离栏杆致栏杆翻倒,并进而将向某撞倒,致向某人身损害的案件事实。故作为直接侵权人,汪某应当对向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从现场监控视频及安全检查记录表可以看出,作为群体性活动组织者的某公司就活动制定和执行了较为完善的安保和执勤措施,不仅安装有视频监控,现场还安排有保安人员甚至公安民警进行执勤和巡逻;在事发人行道路与临时停车场处所设立的铁质隔离栏杆,也是该公司为了疏导人流,实现人车分离,防止出现人流无序拥挤、人车混杂的安全隐患而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汪某擅自翻越隔离栏杆所造成,汪某的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且案涉大型群体性活动系免费活动,不宜对活动组织方苛以过高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本案应认定某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对于依法计算出的向某目前的各项损失21054.61元,在扣除汪某已支付的10080元后,汪某仍应赔偿向某10974.61元。

  法官提醒

  作为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广大市民能够乐在其中、心情愉悦很重要,但保护好自身和他人安全更重要。参与相应文体活动时要做到听从合理安排要求、规范文明参与。对于个人擅自翻越护栏、不服从合理安排指挥、不按照提示路线和方式行动、私自进入危险区域等情况所造成的自身伤害,相应行为人需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人还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设施良好、防护措施到位,让参与其中的群众能够开心又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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