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起纠纷 拖延履行被拘留
时间:2024-09-02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南谯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
2020年7月,原告邓某与被告余某合作销售某产品,邓某向银行贷款14.1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后经双方一致协商邓某退股,并约定由余某独立经营但应退还邓某的投资款。由于余某始终没有按约退换投资款,邓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余某于202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邓某15万元及利息3850元。调解后,余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邓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余某并未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余某,告知其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余某每次电话里都是满口答应履行,却一直推三阻四,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邓某前往被执行人余某家中将其约至法院。调解室里,执行法官向余某反复释明法理,但其仍不予理会,坚称自己没钱,还想假借“再和解”的由头脱身。鉴于余某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了对余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0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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