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24-09-02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肥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徐某某系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徐某某以劳务公司名义多次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徐某某的公司承接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的肥西县某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合同签订后,徐某某组织工人完成劳务施工。工程开工至2022年底,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徐某某的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600余万元。此间,徐某某以其本人、项目部工作人员等人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资金300余万元用于支付项目部工作人员工资及他用,导致项目完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500余万未支付。2023年1月17日,肥西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徐某某的劳务公司下达整改决定书,责令徐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徐某某仍拒不支付。2023年4月至6月份,某建设公司采取代为支付和向徐某某提供借款方式支付涉案农民工工资470余万元。

  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某建设公司已将劳务工程款支付情况下,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大量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钱款,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50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刑法等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1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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