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送货员在餐饮店摔伤,店家有责任吗?
餐饮店经营需要大量食物、货物,商家进货有送货员负责送货,如果送货员在经营店铺内受伤,经营机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苏某系某粥铺实际经营者,夏某从事送货员工作。2023年3月15日,夏某送数箱饮料至该粥铺内,在进入粥铺储藏间时,因未注意到储藏间内的电梯升降口,导致其不慎踏入跌落致使胸椎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夏某诉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粥铺、苏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胸腰固定支具费等合计142992.43元。
裁判结果
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储藏间内部的升降梯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储藏间位于饭店就餐区附近靠近吧台位置,消费者用餐后结账时路经此处的概率极大,被告某粥铺应对此部分危险环境尽到高度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该升降梯处尽到了充分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故被告某粥铺对原告夏某的损伤具有过错。
关于过错比例,原告夏某作为送货员,在送货期间进入被告经营场所中未对外开放区域,因其未尽到个人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原告虽诉称是在搬运货物期间受被告店员指示进入储藏间,但无相应证据证实,法院对该部分陈述内容不予采信,其对受伤结果具有主要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酌定本案过错比例为被告某粥铺负有30%过错责任,原告夏某付70%过错责任。法院依据过错比例判处被告赔偿医疗费、支具费等42795.73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未再上诉。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餐饮从业人员要确保相关人员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开放危险区域也要确保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9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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