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刚减刑一案 罪犯陈刚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2号

  

  罪犯陈刚,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十一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湘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8次获奖励分;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1次获奖励分;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2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437.1分。截至2024年3月28日,该犯无重新故意又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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