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畅减刑一案 罪犯姚畅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8号

  

  罪犯姚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级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建设东路142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333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起算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11月17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畅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2次,并余69.5分。扣分情形:2018年劳动未完成5次,扣50分,2018年8月违规抽烟扣20分;2018年9月生产区抽烟扣300分;2019年3月生产区抽烟扣300分,2019年9月违反6S规定扣10分;2021年1月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民赔27333元,已履行50000元,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84.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共2次重大违规扣分,但该犯2021年1月后无任何扣分,且之前的重大违规已按要求顺延考核期六个月,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截止2023年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6年,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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