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刚减刑一案 罪犯刘刚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7号

  罪犯刘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刘什坝村15组61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45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2023年9月27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2月底,该犯累计获2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刘刚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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