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鹏飞减刑一案 罪犯肖鹏飞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号

  罪犯肖鹏飞,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老山村1组1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湘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4078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21)湘刑终17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肖鹏飞的定罪,撤销第一项中对该犯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肖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核准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2022年3月17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但难以服从管教,多次违纪违规,甚至恶性故意伤害他人,被监区危险性等级定为极高危;现在严管监区转高度戒备;屡次违反法律法规及监规,不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认真;参加劳动懒散,不能完成劳动任务,自己想做多少就做多少;在劳动改造中,不能服从安排,好逸恶劳,懒散成习。从事数据线加工,不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间2022年6月27日因消极怠工被严管集训扣2分;2022年11月13日因穿拖鞋出工扣1分;2023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严管,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转高度戒备,2024年1月11日扣考核分400分。截止到2023年11月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3个表扬43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肖鹏飞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鹏飞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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